2022年4月15日,大连代理记账李博琼老师在微信公众号《优仁咨询》发布《不合规发票与善意取得发票加收滞纳金的区别》一文,详细解读了虚开发票、善意取得发票和不合规发票的区别。现予以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案例1: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粤税稽查[2022]8 号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4月09日
(一)违法事实
全资子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从上海闺酋贸易有限公司(笔者注:吊销状态)处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58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 56,667,014.69 元,税额合计 9,633,392.57 元,价税合计 66,300,407.26 元。造成 2017 年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少缴增值税 9,633,392.57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674,337.48 元,少缴教育税附加 289,001.78 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192,667.85 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56,667,014.69 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进出口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4,563,111.24 元。
案例2: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4月25日
2016年9月9日,子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头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头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头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子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子公司已于 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
子公司2012-2015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223141.03 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1157.05 元及各类附加133388.46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5801599.40元。公司于 2016年11月7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69285.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笔者解析:
1.何为虚开(虚取)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包括虚取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滞纳金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何为不合规发票
企业取得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销售方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税务机关已收到销售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函件,购买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在进行检查后,在资金流、货物流、票流等方面,没有发现存在问题的证据,对购买方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即:不能认定为恶意,但也不认定为善意。
4.不合规发票滞纳金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滞纳金计算
计算起始时间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
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在部分案件中由于税务机关检查期限过长,也出现了滞纳金计算截止至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
本文来源:网络整理,侵删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