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代理记账发现在企业日常工作中会出现开具的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况,比如: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报销人员管理不当丢失。普通发票丢失后,如何处理?能否要求开票方直接补开发票?
一、不能直接补开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后丢失后,由于没有发生经营业务,开票单位不能直接补开发票。
二、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企业应当发现普通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同时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将扣分。
三、入账的基本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丢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四、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才能税前扣除,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企业需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来看一下新的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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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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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号文。
处理流程: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
但是有些地方全套流程都要做到,又要报告又要罚款,但是大部分地区还是默认大家用复印件入账抵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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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